陜西教師招聘考試真題二
- 時間:
- 2022-10-31 18:12:49
- 作者:
- 巢老師
- 閱讀:
- 來源:
- 陜西教師資格網




【導讀】很多考生都是第一次參加教招考試,因此對于考試試題都不條清楚,針對這個問題,陜西教師資格網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對有需要的考生有所幫助:
法律法規這一部分是教師招聘考試中的一個常考考點。針對這一部分我們需要按照客觀題的形式進行備考,在復習中我們經常在面對相似法條的時候混淆,因此我們針對于這些相似內容進行區分,幫助大家靈活記憶,以便在考試時可以靈活應變。
【教師薪資要求】
對于這一部分的內容,同學們在做題的時候經常在出現具體法律時不知道該選擇什么,那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兩部法律中的具體表述。
《義務教育法》第31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而在《教師法》第25條中則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由此可見,在法條的選擇題中《義務教育法》中強調的“不低于”,《教師法》則強調“不低于或者高于”,因此在面對薪資要求這一部分知識點我們就可以采取關鍵詞法進行做題。
【人格尊嚴權保障】
《義務教育法》第29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7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由此可見,在這兩部法律之中都強調了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也就是告訴我們在教學過程中不可以打罵學生,不可以讓學生罰站或罰跑等行為,以及在教學過程中要注意保護學生的自尊心,不給學生起外號等。在具體法條的區分中,同學們可以通過主體進行相應選擇,大家可以看到,在《義務教育法》中主體就是“教師”,而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主體則是“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
【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例》第20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條例》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①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②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育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例》第18條規定“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針對于這部分內容進行簡單概括,以便大家在考試中方便的進行選擇:考試作弊,則3年不可參加考試;教師資格證被撤銷,則5年內不能重新認定;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可考取,已考取的教師資格證也要由教育局進行收繳并終身不可重新獲得。
【單選題】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 )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A.1年內 B.3年內 C.5年內 D.8年內
【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規。《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故選項C符合題意 。
選項B,《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選項AD,均為干擾項,故排除。
選項ABD均不符合題意,故本題答案選擇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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