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 時間:
- 2019-01-03 16:01:01
- 作者:
- 劉老師
- 閱讀:
- 來源:
- 陜西教師資格網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學校(含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等,下同)教師培訓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大力推行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和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陜西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教規范〔2018〕5號)精神精神,結合我市教師培訓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小學校教師培訓實行學分管理,以提高教師思想、政治、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為核心,以集中培訓、遠程培訓、校本研修為主要培訓形式,以學分管理積極推動我市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系統化、信息化和制度化。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應參加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各類集中培訓、遠程培訓,以及由所在學校組織實施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校本研修,每五年內須完成累積不少于120學分的培訓任務。
第三條 省教育廳統一管理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認定,由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培訓業務的職能科室(或指定相關機構)具體負責。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認定機構須報省教育廳批準備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認定機構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條 由國家、省、市、縣等不同級別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培訓,分別對應界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四個層次的集中或遠程培訓,各校組織實施的培訓均按校本研修認定。
第二章 學分構成及認定程序
第五條 教師每五年一個培訓周期內須修滿不少于120學分的培訓課程。其中,集中培訓必修30學分,遠程培訓選修40學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學分(每位教師每年校本研修最高計10學分)。
第六條 集中培訓指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辦,各培訓院校和機構承辦,連續集中2天以上(含2天)的脫產培訓。
國家及省級集中培訓,由承辦單位向省級認定機構呈報培訓方案、課程計劃和《陜西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學分認定登記表》,經審定同意后登記學分。市、縣級集中培訓,由市級機構統一向省級認定機構呈報培訓方案、課程計劃和《陜西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學分認定登記表》,經審核同意后方可登記學分。
第七條 遠程培訓是指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辦,由具有省教育廳認定或認可的遠程培訓資質機構承辦的,通過網絡平臺等方式開展的培訓。遠程培訓主辦單位須在培訓前向省級認定機構提交培訓方案和課程計劃,先由省級認定機構確認學分,待培訓結束后,主辦單位統一填寫并上報《陜西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學分認定登記表》,再由省級認定機構登記學分。
第八條 校本研修學分主要由研修活動學分和研修成果學分構成。研修活動包括學校、教研組、課題組及相關合作組織(教師研修聯盟、區域合作共同體、專題沙龍組織機構等)開展的各種教研活動,其學分由個人申報,相關活動組織主體簽字認可。研修成果包括教學反思、教學案例、教學論文、校本教材、課題成果等,其學分由個人申報,學校確認。最后,由學校統一匯總公示后,上報審核認定。
第九條 學分量化標準
(一)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集中培訓,以每1個學時,按照國家級0.5學分、省級0.4學分、市級0.3學分、縣級0.2學分四個層次標準換算。
(二)遠程培訓參照集中培訓的相應層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絡培訓機構和培訓承辦單位依據項目學時規定,在網絡平臺自動生成學分。
(三)校本研修由各校具體組織實施,按照參加研修活動和完成研修成果的情況記錄學時,以每1個學時,按照0.2學分的標準換算。
第十條 教師每五年一個培訓周期內,修滿集中培訓學分,實際超出部分可沖抵遠程培訓學分,不可沖抵校本研修學分。遠程培訓和校本研修修滿學分,超出部分均不可相互沖抵或沖抵集中培訓學分。
第三章 學分登記與管理
第十一條 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遵循“中小學校申報、市縣審核、省級認定”的流程,規范教師培訓學分審核認定程序,確保認定結果客觀有效。
第十二條 中小學教師培訓的學分登記,實行信息化管理,由各級認定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集中培訓、遠程培訓學分,在每期培訓結束后及時認定并按學年及時登記。
中小學教師省級及以上培訓項目的學分,由承訓單位報省級機構直接認定;市、縣級培訓項目的學分,由市級機構統一報省級機構審核后方可認定;中小學校本研修的學分,由縣級機構統一報市級機構審核后認定。
第十三條 教師培訓學分登記五年一個周期,由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學分登記年度,每年3—4月份個人申報、學校、縣、市逐級統計匯總,省教育廳最終審核認定。
每年3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各中小學校公布上一年度每位教師培訓學分登記情況,各校向全體教師公示。教師可在全省統一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個人培訓學分,打印培訓證明。
第十四條 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和未經省教育廳認定或備案的機構或民間組織所舉辦的教師培訓,一律不予登記學分。在學分認定或登記過程中,各級登記人須簽名確認,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已登記學分;情節嚴重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登記人與申報者均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并在全市通報。
第四章 學分認定與應用
第十五條 教師在每五年一個培訓周期內,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脫產參加相關學科領域(專業)學歷(學位)教育學習2年以上,并取得國家認可的畢業(學位)證書者,視為完成本周期全部培訓學分。
第十六條 教師參加連續2個月(含2個月)以上的國家級或省級脫產集中培訓,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集中培訓和遠程培訓學分,但仍須參加校本研修。
第十七條 具有教學名師、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等榮譽稱號的骨干教師,承擔國家、省、市、縣四級教師集中培訓授課任務的一線優秀教師,參照集中培訓的級別不同折算相應學分,分別以每1個學時,按照國家級0.5學分、省級0.4學分、市級0.3學分、縣級0.2學分四個層次標準換算。
第十八條 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須修滿不少于120學時的崗前培訓,但不納入當年學分登記范圍,培訓學分從轉正后計算并登記。
第十九條 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認定并登記培訓學分的,須由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省教育廳審定同意后方可認定。
第二十條 強化教師培訓學分應用,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要將教師培訓學分與教師管理、學校考評和教育督導工作相結合,推動地方和學校加強教師培訓工作,激發教師參訓動力。嚴格落實教師培訓學分達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規定的培訓學分,培訓學分合格者,方能注冊合格。將教師培訓學分作為教師職稱評聘、績效考核、評優評先的必備條件。將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納入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校長考評和縣級教育督導的指標體系。加強教師培訓學分檢測與通報,分級落實檢測責任,及時發布年度和周期檢測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長和幼兒園園長培訓學分認定,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7日,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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